購買了重疾險,理賠時保險公司不予賠付怎么辦?
在保險公司購買了重疾險和百萬醫療保險,后來突發疾病住院,理賠時卻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近日,記者從襄陽仲裁委員會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
投保人隱瞞病史索賠遭拒
2018年3月,王某的兒子作為投保人,為王某在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附加百萬醫療險,后如期交納保費。
去年2月,王某在沒有征兆的情況下突然昏迷,經醫院診斷為右側基底節出血、高血壓病、腦梗、高脂血癥、雙下肢動脈粥樣硬化斑塊形成。截止到去年7月,王某5次住院,個人自費醫療費總額近十萬元。
王某患病后,其親屬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于去年5月下旬報送了理賠所需材料。次月,王某收到了保險公司出具的《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理由是合同生效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現患疾病或既往疾病住院治療,保險公司查實,2016年王某因腦梗在醫院住院一月有余,現所患疾病屬于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王某及其親屬與保險公司多次溝通無果,去年11月,王某依據保險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襄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裁決:保險人的詢問義務應先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襄陽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后,及時聯系雙方當事人,并依法送達相關仲裁文書,組成仲裁庭審理此案。通過庭審,仲裁庭認為,該案有兩個爭議焦點,首先,本次保險事故是否符合免賠條件?其次,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
仲裁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對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條件,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詢問,投保人亦必須向保險人如實告知,并且保險人的詢問義務應先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保險人沒有詢問的情況下,投保人沒有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即投保人對該義務的履行是被動的。
本案中,《電子投保單》及《投保補充告知問卷》中雖然有“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療過下列疾?。号两鹕喜?、癲癇、腦部疾病、背部疾病、精神病”“過去5年內是否因疾病或受傷住院或手術”等健康告知事項,但是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投保前其已針對上述事項進行了詳細解釋說明,亦沒有對被保險人王某的健康狀況進行詳細詢問的書證、音頻、視頻等證據材料,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在其盡到了詢問義務的前提下投保人王某的兒子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故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即使王某兒子在申請投保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由于《保險合同》成立時間為2018年3月,距2022年6月保險公司出具《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已經超過兩年,且2022年5月底,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隱瞞病史的事實情況,仍沒有解除與王某簽訂的《保險合同》,而是認可“合同繼續有效”,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王某保險金。
最終,仲裁庭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決,支持了王某的關于保險金給付的仲裁請求。
仲裁員提醒廣大市民,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及醫療保險時,投保人及保險人都要重視對被保險人的健康告知問詢,為了避免將來的理賠糾紛,在投保時遇到的具體問題都要如實告知。